*ST同洲: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58号
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刘用腾,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称,预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6,000万元至亏损7,500万元,未披露预计营业收入和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2024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称,预计2023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约为9,400万元至9,80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6,000万元至亏损7,500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为23,460.15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9,537.56万元,净利润为亏损7,474.83万元。
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条、第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第9.3.2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刘用腾、财务总监孙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第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用腾、财务总监孙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