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ST同洲股票代码:0020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由鑫堂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熊波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吴一萍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吴莉萍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上述四个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签署日期:2024年08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同洲电子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同洲电子、公司 | 指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变为10.0000%的行为。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由鑫堂;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姓名:熊波;性别:男;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姓名:吴一萍;性别:女;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姓名:吴莉萍;性别:女;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四个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四个信息披露义务人互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为姐妹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因此,通过二级市场增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上述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至2024年9月1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按计划增持。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2024年8月21日收盘时,由鑫堂持有公司股份14,27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133%;熊波持有公司股份8,76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1754%;吴一萍持有公司股份29,004,1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3.8882%;吴莉萍持有公司股份22,551,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3.0232%。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297,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4,595,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0.0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由鑫堂 | 0 | 0.0000% | 14,272,160 | 1.9133% |
熊波 | 0 | 0.0000% | 8,768,150 | 1.1754% |
吴一萍 | 24,598,518 | 3.2976% | 29,004,118 | 3.8882% |
吴莉萍 | 12,699,466 | 1.7024% | 22,551,503 | 3.0232% |
合计 | 37,297,984 | 5.0000% | 74,595,931 | 10.0000% |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吴莉萍)有3,623,637股为于2024年4月6日恢复表决权外,本次权益变动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交易方式 | 交易时间 | 股份种类 | 交易价格区间 (元/股) | 交易数量 (股) |
由鑫堂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6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0.80-1.02 | 4,989,600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7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00-1.51 | 7,795,260 |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8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67-1.69 | 1,527,300 | |
集中竞价卖出 | 2024年8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66 | 40,000 | |
熊波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3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2.18 | 57,300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4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2.28-2.29 | 164,500 |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6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0.91-1.02 | 3,693,594 |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7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06-1.43 | 3,350,000 |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8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41-1.56 | 1,005,256 | |
吴一萍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6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0.91-0.92 | 1,298,000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8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69-1.70 | 1,000,000 | |
吴莉萍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6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0.91-0.92 | 998,000 |
注:由鑫堂由于误操作导致出现集中竞价卖出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同洲电子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
股票简称 | *ST同洲 | 股票代码 | 00205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合计: 持股数量:37,297,984股 持股比例:5.000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合计: 变动数量:37,297,947股 变动比例:5.0000% 变动后持股数量:74,595,931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10.00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上述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至2024年9月1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按计划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下页为本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