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9月3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增持计划主体于2024年8月31日至2024年9月3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084,100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2178%(增持股份比例于2024年9月3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计划主体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11.0817%增加至占公司总股本的12.2995%,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住所 | 由鑫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熊波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吴一萍、吴莉萍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3日 |
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股票简称 | *ST同洲 | 股票代码 | 002052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增持股数(万股) | 增持比例(%) | |||||
A股 | 908.4100 | 1.2178 | |||||
合 计 | 908.4100 | 1.2178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由鑫堂 | 1697.5243 | 2.2756 | 2605.9343 | 3.4934 | |||
熊波 | 1172.0236 | 1.5712 | 1172.0236 | 1.5712 | |||
吴一萍 | 3034.7518 | 4.0683 | 3034.7518 | 4.0683 | |||
吴莉萍 | 2362.2303 | 3.1667 | 2362.2303 | 3.1667 | |||
合计持有股份 | 8266.5300 | 11.0817 | 9174.9400 | 12.299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266.5300 | 11.0817 | 9174.9400 | 12.299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是□ 否□ 不适用? | |
7.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2024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