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实施结果公告

查股网  2024-09-11  *ST同洲(002052)公司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实施结果公告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增持计划主体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10.11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63%,累计增持股数已超过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其中,股东由鑫堂累计增持3,000.0243万股,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累计增持1,100.0936万股,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合计累计增持910万股,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出具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主体为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329%。

2、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具体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2)。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计划主体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10.11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63%,累计增持股数已超过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其中,股东由鑫堂累计增持3,000.0243万股,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累计增持1,100.0936万股,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合计累计增持910万股,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计划主体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姓名本次增持计划前持有股份截至2024年9月9日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由鑫堂50.00000.0670%3,050.02434.0887%
熊波71.93000.0964%1,172.02361.5712%
吴一萍2,670.61183.5801%3,072.75184.1192%
吴莉萍2,155.35032.8894%2,663.21033.5702%
合计持有股份4,947.89216.6329%9,958.010013.3493%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出具的《告知函》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