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实施结果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实施结果公告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增持计划主体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10.11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63%,累计增持股数已超过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其中,股东由鑫堂累计增持3,000.0243万股,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累计增持1,100.0936万股,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合计累计增持910万股,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出具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主体为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6329%。
2、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3、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6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具体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2)。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增持计划主体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9月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010.11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163%,累计增持股数已超过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其中,股东由鑫堂累计增持3,000.0243万股,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累计增持1,100.0936万股,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合计累计增持910万股,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计划主体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姓名 | 本次增持计划前持有股份 | 截至2024年9月9日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由鑫堂 | 50.0000 | 0.0670% | 3,050.0243 | 4.0887% |
熊波 | 71.9300 | 0.0964% | 1,172.0236 | 1.5712% |
吴一萍 | 2,670.6118 | 3.5801% | 3,072.7518 | 4.1192% |
吴莉萍 | 2,155.3503 | 2.8894% | 2,663.2103 | 3.5702% |
合计持有股份 | 4,947.8921 | 6.6329% | 9,958.0100 | 13.3493%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时间为2024年9月9日。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出具的《告知函》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