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ST同洲证券代码:002052
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序言 ......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 5
一、财务顾问承诺 ...... 5
二、财务顾问声明 ......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7
二、对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的核查 ......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1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 12
六、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 1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 13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3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 15
十、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 17
十一、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 18
十二、对购买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 18
十三、对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18十四、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19
十五、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20
十六、结论性意见 ...... 20
第一节 释义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ST同洲 | 指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丁肖立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陈钦惠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袁明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50%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指 |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本财务顾问 | 指 |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序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核查意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其他重要事项与备查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并就其披露内容与《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对,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若有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姓名:丁肖立
曾用名:丁孝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P87****
住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山海荟*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主要任职:1996年2月至今,任福州联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2月至今,任福建联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福建智铭书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一致行动人情况
姓名:陈钦惠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R36****
住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山海荟*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香港永久居留权
主要任职:无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丁肖立与陈钦惠系夫妻。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份,拍卖成交价格为202,880,398.62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具备相应的实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丁肖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1 | 联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UNION FAI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 HKD10000 | 投资、控股、贸易 | 100% |
2 | 聯信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UNION FAITH 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 | USD50000 | 投资、控股、贸易 | 60% |
3 | 海信石油贸易有限公司(Hai Xin Petroleum Trading Limited) | HKD10000 | 投资、控股、贸易 | 60% |
4 | 宏昌贸易有限公司(GRAND MARVEL TRADING LIMITED) | HKD10000 | 贸易及投资 | 100% |
5 | DI XI HONG TRADING LIMITED(迪西弘贸易有限公司) | HKD10000 | 贸易 | 100% |
6 | GOLDEN BOOMER LIMITED | USD10000 | 投资 | 100% |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陈钦惠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1 | 福建联信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商品房开发 | 60% |
2 | 福建智铭书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对教育业的投资 | 60% |
3 | 福建金铭峻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000 | 电力生产 | 54% |
4 | 安徽东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3000 | 其他建筑材料批发 | 60% |
5 | 福建锦诚亨通投资有限公司 | 6000 | 其他投资与资产投资 | 24% |
6 | 福州诚浩远贸易有限公司 | 1000 | 化学原料与批发 | 60% |
7 | 福建省东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 | 房地产 | 51% |
8 | 平潭综合实验区新方向投资有限公司 | 500 | 其他投资与资产管理 | 60% |
9 | 福州怡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物业管理 | 34.80% |
10 | 金东方控股有限公司(RICHLY ORIENTAL HOLDINGS LIMITED) | HKD1 | 投资、控股、贸易 | 60% |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况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展了有关证券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熟悉和掌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能力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约定其他附加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检索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
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本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
根据《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丁肖立于2024年10月22日通过网拍竞得123,107,038股上市公司的股票。
2024年11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279号之八十二,裁定袁明持有的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票归丁肖立所有。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丁肖立先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陈钦惠持有上市公司3,837,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5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26,944,73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7.02%,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11月29日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袁明持有上市公司123,107,038股股票,其中123,107,000股被质押,123,107,038股被冻结。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系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方式取得。2024年11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4)粤03执279号之八十二,裁定解除登记在袁明名下的上市公司123,107,038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强制转让至丁肖立名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后18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最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不相符,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其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重大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明确计划对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
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对购买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购买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购买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三、对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四、对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丁肖立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一致行动人陈钦惠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交易方式 | 交易时间 | 股份种类 | 交易价格区间(元/股) | 交易数量(股) |
陈钦惠 | 集中竞价买入 | 2024年7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37-1.51 | 2,257,600 |
2024年8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86 | 60,000 | ||
2024年9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82-2.38 | 513,900 | ||
2024年10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2-3.93 | 1,536,700 | ||
集中竞价卖出 | 2024年9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1.8-1.9 | 460,500 | |
2024年10月 | 人民币普通股 | 3.69 | 70,000 |
关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陈钦惠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如下:
“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ST同洲股票的过程中,不存在知悉任何关于*ST同洲尚未公开披露且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情形。本人的交易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未曾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操作或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ST同洲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五、对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十六、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符
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单 涛 张瑞平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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