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向姚丽华、王勇、张红梅等25 名投资者赔偿损 失1357069.34 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852.57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 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民终2217、6669-6675 号、(2026) 粤民终732、734、736、737、738、740、74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 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姚丽华、王勇、张红梅等25 名投资 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9 月3 日、2025 年7 月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112、2025-066)以及公司于2024 年11 月6 日、2025 年8 月8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34、2025-076)。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均 已预缴,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