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查股网  2026-08-26  同洲电子(002052)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5亿元投资款及利息70,523,972.60元,合计220,523,972.6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 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九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案号:(2026)赣04民初55号】,江西省九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公司与被告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孙巍、中融 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青城财政管理投 资有限公司、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 有限公司、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余毅、张韬、刘辉、寇剑雄、黄益鹏、王国军、吴秀姣、刘天下、马 月皎、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 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6号科技园工业大厦C588

法定代表人:张纯银

被告一: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锋

被告二:孙巍

被告三: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 地G座401室12-21

法定代表人:朱肖森

被告四:北京软财富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6号楼24层2405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告五:共青城财政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共青财政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高其林

被告六:北京谦泰宝象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3号楼14层3单元1702

法定代表人:郭嵩三

被告七:北京星亿东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41号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高西西

被告八:意中联合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10号楼10层1019

法定代表人:周天宏

被告九:共青城谨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405-48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谨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熊忠祥)

被告十:余毅

被告十一:张韬

被告十二:刘辉

被告十三:寇剑雄

被告十四:黄益鹏

被告十五:王国军

被告十六:吴秀姣

被告十七:刘天下

被告十八:马月皎

被告十九:共青城青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应想

被告二十: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

负责人:张助军

(以上被告一至被告二十,合称“各被告”)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连带赔偿1.5亿元投资款;

2.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向原告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5亿元为基数, 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 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其中5000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算,其中1亿元自2015年12月31 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至2026年7月19日合计约为 70,523,972.60元);

3. 判令被告十九、被告二十作为被告五的唯一股东,对于第1项与第2项诉 讼请求中被告五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判令各被告承担同洲电子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具体金额将在诉讼过 程中明确);

5.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实施了“猎龙科技”投资骗局,假意投资共青 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猎龙科技”)或担任董监高、虚构猎龙科技经营计

划,骗取原告向猎龙科技实缴出资1.5亿元,随后各被告操控猎龙科技银行账户, 迅速转移侵占该1.5亿元资金,导致原告巨额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 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 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 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共同策划、 实施“猎龙科技”投资骗局,违法侵占原告1.5亿元资金,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此外,《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 告五的唯一股东是被告十九,被告十九的唯一股东是被告二十,被告十九与被告 二十依法应当对被告五的侵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 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