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关于为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3-148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进展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9日,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新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提取了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120个月。根据该笔贷款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870923DGD00002)、《质押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870923D1GD00002),云南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为石新公司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持有的石新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石新公司以石林66MWP光伏发电项目电费收益权及应收账款、项目资产及设备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2023年6月5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拟为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在公司收购石新公司100%股权完成后,石新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保证收购后石新公司的正常运作,经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收购石新公司100%股权完成交割且石新公司一期光伏项目取得划拨土地证后,接替新能源公司为石新公司上述在招商银行的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关于拟为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4.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详见2023年6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3年6月21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石新公司一期光伏项目于2023年6月1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8月30日,
公司本次收购石新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完成。《关于收购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详见2023年9月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3年10月16日,石新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
870923DGD00002-BCXY),双方一致同意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有关股权质押担保、项目资产及设备资产抵(质)押相关条款内容予以删除。2023年10月16日,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870923D1GD00002-02),鉴于招商银行同意向石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借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并与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870923DGD00002、870923DGD00002-BCXY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公司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3年10月17日,新能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补充协议》(编号:
870923D1GD00002-BCXY),自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编号为870923D1GD00002-02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新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招商银行出具的编号为870923D1GD00002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终止履行,新能源公司对编号为870923DGD0000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不再负有任何担保义务。
三、公司本次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事项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贵行向债务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开证/承兑垫款、议付款及/或贴现款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贵行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向债务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行和债务人之间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安排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主合同规定调整利率、定价方式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贵行和债务人之间实际发生的融资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用途等业务要素以主合同、贵行制作的业务凭证以及贵行系统的业务记录为准。
2.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贵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贵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贵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3.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及时偿还融资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对于债务人拖欠贵行的款项,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通知书所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行亦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4.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72,208.27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6.30%;公司(含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编号:870923DGD00002);
2.石林云电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870923DGD00002-BCXY);
3.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870923D1GD00002-02);
4.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署的《不可撤销担保书补充协议》(编号:870923D1GD00002-BCXY)。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