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 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计划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含)且不低于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GUOXIN先生、丁海芳女士、张俊良先生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德运创投本次对德伟创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推动德伟创项目建设,德伟创的其他股东分别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GUO XIN
独立董事 丁海芳
独立董事 张俊良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