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3  德美化工(002054)公司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40),并于2023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报告书》(2023-04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11月02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4,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最高成交价为7.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0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841,887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

8.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八条)规定,在回购过程中,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11月02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0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14,591,600股的25%,即3,647,900股,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符合前述规定。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