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0日(周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20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20 日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建丰路7 号德美新材料创新科技园 (顺德园区)E 座103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冠雄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9 人,代表股份208,573,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941%。(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355,155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186,795,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7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 人,代表股份21,778,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6 人,代表股份72,429,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0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50,650,6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3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 人,代表股份21,778,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6%。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08,137,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1%;反对373,4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0%;弃权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
同意71,99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5%;反对 373,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6%;弃权62,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
(二)审议《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8,12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4%;反对373,8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7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三)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08,124,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7%;反对375,2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弃权7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同意71,980,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99%;反对 375,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1%;弃权73,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四)审议《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08,159,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5%;反对384,2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2%;弃权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同意72,01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4%;反对 384,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5%;弃权29,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五)审议《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非关联方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8,12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反对418,8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8%;弃权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六)审议《关于202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208,169,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1%;反对375,4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弃权2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同意72,024,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8%;反对 37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3%;弃权28,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七)审议《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08,119,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1%;反对376,6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弃权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同意71,974,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24%;反对 376,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0%;弃权77,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8,117,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1%;反对382,0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弃权7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九)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同意208,112,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386,0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弃权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0%。
(十)审议《关于董事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黄冠雄、佛山市顺德区德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何国英、佛山市顺德区瑞奇投资有限 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昌连荣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30,88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5%;反对386,4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9%;弃权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
同意30,884,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5%;反对 386,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29%;弃权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的议案》
同意208,176,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8%;反对378,23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弃权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同意72,032,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2%;反对 378,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2%;弃权18,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事务所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为韦少辉律师和董倩律师。本 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