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59,516,963.7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已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在财务报表中计提负债及相关利息,目前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3)川15民初45号】,就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荣集团”或“原告”)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中院已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9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Meta System S.p.A.(以下简称“Meta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发展良好,陆续获得国内外重要客户的业务定点,Meta公司面临较大的产能、研发和资金压力。为此,公司与港荣集团于2019年6月28日签署了《关于Meta System S.p.A.项目的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引入港荣集团作为Meta公司战略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Meta System S.p.A.股权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和《关于控股子公司Meta SystemS.p.A.股权变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等公告。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对港荣集团的投资负有回购义务,回购金额为港荣集团实际投资款额加上投资期间按照年化8%计算的基础收益之和。前述回购义务的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交割日起3年内敦促上市主体(Meta公司)向上市目的地的上市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或已递交上市申请材料但未被上市监管机构受理,港荣集团有权要求被告在收到要求回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金额回购原告在本轮投资中取得的Meta公司剩余股份数量,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守约方为主张协议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2020年至2022年度,因公共卫生事件、宏观环境及行业波动等因素影响,Meta公司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敦促Meta公司向上市目的地的上市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公司曾多次向港荣集团申请对回购条件进行优化调整,既能全面考虑近年来综合环境对Meta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又能充分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因此根据合作协议港荣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港荣集团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向其支付第一期股权回购款本金468,999,105元;以投资本金468,999,105元为基数,按8%/年计算,向其支付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暂计资金占用费190,517,858.70元,公司超期(2024年10月14日)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资金占用费,仍按8%/年计算直至被告履行回购义务为止;以上两项请求暂合计为659,516,963.70元。同时港荣集团请求判令其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由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事项,其所涉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已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相关约定在财务报表中计提负债及相关利息,目前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说明
对于本次诉讼,公司将综合权衡Meta公司发展规划、上市公司资金安排、应诉成本和股东利益等因素,持续与各方沟通,通过协商、和解、应诉等方式争取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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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宜宾中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