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759,047,776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96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301,434,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1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9,504,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7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930,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1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湖南特材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63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423%;反对2,0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379%;弃权4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634,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23%;反对2,0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379%;弃权4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19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湖南特材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396,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7856%;反对2,290,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946%;弃权4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396,3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4.7856%;反对2,290,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3946%;弃权4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197%。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647,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673%;反对2,04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260%;弃权4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647,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2673%;反对2,04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260%;弃权42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067%。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8,974,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838%;反对2,04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773%;弃权4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65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5.2790%;反对2,0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9176%;弃权4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柴佳欣律师、孙赓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