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关于董事会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聘请公司总经理的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请公司总经理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总经理人选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赵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韩建春、宋珊、刘怀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