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对于《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汇报并审阅了关于此事项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参股公司,是公司在满足自身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合理的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未来业务探索和拓展具有积极作用。各方均以出资比例确定了在标的公司中的占比份额,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韩建春 宋 珊 刘怀玉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