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泰: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6-07  威尔泰(0020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24-025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6月6日(星期四)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6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林子尧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4,370,5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84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3,504,6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1.2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6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82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95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6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36%。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林子尧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全部十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3.00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91%;反对8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601%;反对86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4.00 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的方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91%;反对8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601%;反对86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5.00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7,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91%;反对86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6,95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601%;反对86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3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6.00 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尔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7.00 为全资下属公司上海威尔泰测控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8.00 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9.00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11.00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504,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57%;反对86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5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281%;反对

86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楼春晗、包诗韵

3、结论性意见: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