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处于诉前联调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南旅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文旅”,曾用名: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152,419,495.9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侨城文旅于近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1203民诉前调439号〕等相关材料,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四建”)起诉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肇庆华侨城小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侨城文旅系云南旅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公司。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二: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被告三:肇庆华侨城小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南通四建主张解除与华侨城文旅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合同备案,同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各项费用损失共计152,419,495.90元。其次,华侨城文旅肇庆分公司对以上全部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肇庆华侨城小镇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南通四建同时主张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待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将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明确并变更。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5日,华侨城文旅与南通四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华侨城文旅将肇庆华侨城卡乐星球文化科技体验区项目建安分包给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价格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风险费用及风险范围外工程款结算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结算。然而,南通四建单方面认为若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结算工程款会导致低于实际成本,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合同已明确风险费用及风险范围外工程款结算参照标准,公司对于南通四建单方面改变参照标准的行为不予认可。公司将积极应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诉讼风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传票;
2.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粤1203民诉前调439号〕;
3.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