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准确
一是个别项目履约进度计算不准确,未准确识别部分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个 别工程设计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依据不充分。二是部分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 三是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对部分财务资料的管理不规范。二是个别制度修订不及时、不完善。未及 时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旅 行社部分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不准确。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号)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如对财务报告 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相关事项开展 核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会计核算不准确事项的说明
对于《决定书》中提到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事项,公司已在2025年年报进行会计 处理,无须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的情形。
(二)公司后续整改及安排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相关问 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 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今后将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 要求,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对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号)。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