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10月30日修改)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六条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第十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水电二局股司〔2012〕61号)同时废止。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