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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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修改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条款主要包括: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制度名称:《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 制度名称:《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
2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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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4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水电二局股司〔2012〕61号)同时废止。 |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