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4日制定)

查股网  2026-04-15  广东建工(002060)公司公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 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 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 体事务。

第十二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广 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申报文件,并由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确认后, 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定。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做出最后决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 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 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 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视情形 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6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