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关于下属公司浙江交工参与投资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4-005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浙江交工参与投资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
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与广西新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融资+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1,823,008,888元。为响应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融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浙江交工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并购买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份额为16,819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保障浙江交工在上述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顺利退出,近日,浙江交工与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投”) 签署《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之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二、本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甲方: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
2、乙方: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申屠德进
三、本协议主要内容
1、基金份额锁定期
基金份额锁定期为自乙方签订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融资+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日起至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后6个月(交工验收之日以项目根据国家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合格且项目法人签发正式生效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的时间为准),在锁定期内,乙方除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对外转让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转让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份额。
2、业绩条件
(1)业绩条件
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 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证书发放日期之日起6个月(T日)内,任意连续180天的日均通车量不低于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期的日均通车量,即11357辆/天。
任意连续180天的日均通车量中的“日均通车量”指的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提供的该路段的自然日均交通量。
(2)业绩确认
乙方应在T日后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确认业绩结果,甲方收到通知文件后应在10日内向乙方反馈业绩确认结果,甲方在上述日期内未反馈的,视为认同乙方的意见。
3、基金份额转让
(1)优先购买权
基金份额解除锁定后,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若乙方转让其持有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全部份额,甲方拥有优先购买权。
(2)基金份额转让
1)达到业绩预期
①基金份额解除锁定后,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若达到本协议相关条款2、“业绩条件”,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格”,购买乙方持有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全部份额。乙方不得向任意第三方出让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份额,但甲方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除外。
②甲方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书面通知乙方,并注明行权日期。
③甲方行权日的期间为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证书发放日期之日起6个月(T日)至T日+90天,超过行权期限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同放弃该项权利。
④约定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签订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以下价格的较低者:
a.评估基准日(Y日)相应基金份额对应的评估价值。基金全部份额的评估价值指的是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中的较高者。相应基金份额时对应的.评估价值=基金全部份额的评估价值×乙方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b.评估基准日(Y日)基金账面净资产×乙方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乙方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乙方持有基金份额/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全部份额。
Y日=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证书发放日期之日+180日,如需调整由双方另行商定。
2)未达到业绩预期
①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任意第三方转让持有的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任意份额。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购买权,但甲方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除外。
②乙方按本条第4)点“约定转让价格”向甲方转让持有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全部份额时,甲方不得拒绝;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注明行权日期,甲方予以回应。
③乙方行权日的期间为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证书发放日期之日起6个月(T日)至T日+90天,超过行权期限不行使按本条第2)点权利,视同放弃该项权利。
④约定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签订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以下价格的较高者:
a.评估基准日(Y日)相应基金份额对应的评估价值。基金全部份额的评估价值指的是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中的较高者。相应基金份额时对
应的评估价值=基金全部份额的评估价值×乙方持有基金份额比例。b.评估基准日(Y 日)基金账面净资产×乙方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乙方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乙方持有基金份额/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全部份额。
Y日=梧州(龙眼咀)至硕龙公路(梧州环城高速南段)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证书发放日期之日+180日,如需调整由双方另行商定。
3)转让支付事宜
以“3、基金份额转让(2)基金份额转让”中约定的行权日为基准日(R日),乙方将持有的广西交投二十八期股权基金交通投资合伙企业份额一次性转让给甲方。甲方将按五笔等额支付转让价款,每笔转让价款金额为相应约定转让价款的20%,R+1个月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R+12个月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R+24个月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R+36个月支付第四笔转让价款,R+48个月支付第五笔转让价款。
4、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署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应通过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诉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另一方发生了争议并说明争议的性质。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三十(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规要求,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