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何秀永先生的通知,何秀永先生与周美珍女士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前,何秀永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04,146股(占公司总股本0.54%),周美珍女士在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根据财产分割协议,何秀永先生拟将其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6,00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4%)分割给周美珍女士。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后 | ||
持股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何秀永 | 6,004,146 | 0.54% | 46 | 0.00% |
周美珍 | 0 | 0.00% | 6,004,100 | 0.54% |
二、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相关说明及后续事项
1、公司董事何秀永先生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系因离婚财产分割并依法办理股份的非交易过户所致,本次股份分割手续完成后,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后,何秀永先生及周美珍女士将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中关于董监高信息披露、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何秀永先生及周美珍女士将共同遵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比例限制;何秀永先生及周美珍女士在何秀永先生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双方将分别履
行董监高相关减持预披露等义务。若何秀永先生或周美珍女士未来存在减持计划,双方约定将按照上年末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当年的减持额度。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变动,上述减持比例及额度将据此另行约定。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