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科技一路3号远光软件园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5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陈利浩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7名,代表股份527,073,3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99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382,103,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6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名,代表股份144,969,54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9.131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8名,代表股份56,796,2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75%。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第4、6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 情况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股) | 占比 | 股份数(股) | 占比 | 股份数(股) | 占比 | |||
1 | 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总表决情况 | 526,712,796 | 99.9316% | 7,500 | 0.0014% | 353,050 | 0.0670% |
2 | 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总表决情况 | 526,712,796 | 99.9316% | 7,500 | 0.0014% | 353,050 | 0.0670% |
3 | 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总表决情况 | 526,714,896 | 99.9320% | 5,400 | 0.0010% | 353,050 | 0.0670% |
4 | 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总表决情况 | 527,067,946 | 99.9990% | 5,400 | 0.0010% | 0 |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56,790,802 | 99.9905% | 5,400 | 0.0095% | 0 | 0% | ||
5 | 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总表决情况 | 526,714,896 | 99.9320% | 5,400 | 0.0010% | 353,050 | 0.0670% |
6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27,007,946 | 99.9876% | 5,400 | 0.0010% | 60,000 | 0.011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56,730,802 | 99.8849% | 5,400 | 0.0095% | 60,000 | 0.1056% |
注:上表中“股份数”,指出席会议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总表决情况的“占比”,指出席会议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占比”,指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上述第1、2、3、5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4、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度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洪玉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