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科技二路23号远光智能产业园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主持人:董事长石瑞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27名,代表股份533,396,8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9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201,514,365股,占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10.577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1名,代表股份331,882,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420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18名,代表股份87,262,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审议3项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情况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 (股) | 占比(%) | 股份数 (股) | 占比(%) | 股份数 (股) | 占比(%) | |||
1.00 | 审议《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7,714,990 | 97.2656 | 2,308,503 | 2.5599 | 157,412 | 0.1746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84,796,264 | 97.1741 | 2,308,503 | 2.6455 | 157,412 | 0.1804 | ||
2.00 | 审议《关于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行预计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87,710,692 | 97.2608 | 2,311,503 | 2.5632 | 158,710 | 0.176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84,791,966 | 97.1692 | 2,311,503 | 2.6489 | 158,710 | 0.1819 | ||
3.00 |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30,448,766 | 99.4473 | 2,796,659 | 0.5243 | 151,454 | 0.028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84,314,066 | 96.6215 | 2,796,659 | 3.2049 | 151,454 | 0.1736 |
注:上表中“股份数”,指出席会议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总表决情况的“占比”,指出席会议股东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占比”,指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同意、反对、弃权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上述第1项、第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数科”)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52,454,728股;陈利浩先生为国网数科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89,793,194股;公司董事兼总裁秦秀芬女士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68,052股,目前担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国网征信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上股东为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第1项、第2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晓春、黄沫荻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