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峰化学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9,024,676股,每股发行价格8.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99,999,992.7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二、现金管理情况概述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
增加资金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二)资金来源、金额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任意时点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现金管理的类型
1、闲置募集资金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含))。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闲置自有资金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控风险,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会对购买的投资理财产品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筛选,满足保本、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要求,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二)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及时控制风险;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震 张 仲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2024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