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2005]67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事实损失是指公司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八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九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经决策机构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应收款项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因产品质量纠纷发生损失的,应当取得处理质量纠纷的双方协议及相关证据(照片、往来函件、理化性能指标报告等)
2、以物抵债发生损失的,应当取得抵债协议等证据资料,具体执行应遵照相关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3、因其他原因发生损失无法取得协议的,应提交相关证据,
并提交资产损失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总部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相关归口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务资产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等材料进行复核,并最终汇总上报决策机构审议;
(四)坏账准备核销,各所属企业需报总部核准确认;
(五)根据会议纪要或决议、总部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主管财务负责人)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资产部与相关归口部门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合法、有效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
(二)在清理与追索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三)在清理与追索过程中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四)对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瑞泰财发〔2021〕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