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公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有关事项尚未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