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公告编号:2024-020)已分别于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作宝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97,247,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8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244,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6%。
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4,549,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9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3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244,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6%。
10、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4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2026年预计重大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92,697,465 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7,19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2024年为其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19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19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4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6%;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0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1%;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09,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15.01 选举王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3,002,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35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7036%。
15.02 选举陈荣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3,002,4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350%。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5,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6.7036%。
上述董事获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房明达律师和张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