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科技: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查股网  2025-04-10  瑞泰科技(002066)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规定,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0日

本人余兴喜,于2022年4月起担任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是? 否√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表格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9*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余兴喜2025年4月10日

本人李勇,于2021年4月起担任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是? 否√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表格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9*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李勇2025年4月10日

本人郑志刚,于2023年5月起担任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本人能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是? 否√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表格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9*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郑志刚2025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