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24-041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分别同意在2024年度由公司对子公司、并由部分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具体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欣热电公司”)续签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互保,担保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0)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4年6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2024人保16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景包公司”)之间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平湖景包公司之
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借款。
(二)2024年6月19日,平湖景包公司与中国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2024人保15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平湖景包公司为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公司之间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前中国银行平湖支行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万元项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借款。
(三)2024年6月19日,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400000111353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弘欣热电公司与民生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流贷字第ZX24060000772655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弘欣热电公司向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民生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99572024B0105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民生银行嘉兴分行与弘欣热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400000111353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弘欣热电公司出具书面文件同意第三方使用弘欣热电公司授信额度与民生银行嘉兴分行开展票据贴现、票据质押等业务发生的债务及民生银行为弘欣热电公司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发生期间为2024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
本次担保为前述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四)弘欣热电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DZYC20240001”的《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申请开具承兑金额为人民币3,33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0日。
根据上述承兑协议,弘欣热电公司为该承兑汇票交付1,333.2万元保证金;公司
为该承兑汇票提供1,999.8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光大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BZ20240004”的《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承兑协议项下应向承兑银行偿还或支付的本金人民币1999.8万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券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正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为前述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五)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08900KL24CD3MD9”的《开立国内信用证总协议》,2024年6月20日,弘欣热电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编号:
DL0890124A00114),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付款期限为见单日后360天。公司为该国内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8900BY2400044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宁波银行嘉兴分行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为弘欣热电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5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为前述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6月2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7,099.80万元(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37,723.76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0万元,上述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12.31)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86%、6.77%和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编号为“JXPH2024人保16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编号为“JXPH2024人保15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2400000111353号”的《综合授信合同》;
4、编号为“公流贷字第ZX24060000772655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5、编号为“公高保字第99572024B0105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编号为“JXPHDZYC20240001”的《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7、光大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8、光大银行《保证金凭证》;
9、编号为“JXPHBZ20240004”的《保证合同》;
10、编号为“08900KL24CD3MD9”的《开立国内信用证总协议》;
11、编号为“DL0890124A00114”的《国内信用证》;
12、编号为“08900BY2400044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