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7-11  景兴纸业(0020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24-04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回购实施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本次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本次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93,975,6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9,718,900股后的1,184,256,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29,606,418.00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2479650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9,606,418.00元/1,193,975,620 股×10=0.2479650元/10股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9,606,418.00元/1,193,975,620 股=0.0247965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47965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2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鉴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目前处于回购实施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本次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权利。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如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情况为准。

2、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景兴转债正处于转股期,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存在因可转债转股继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即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6日)景兴转债已暂停转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93,975,6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9,718,900股后的1,184,256,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2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

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及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93,975,6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9,718,900股后的1,184,256,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含税),共计29,606,418.00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2479650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9,606,418.00元/1,193,975,620 股×10=0.2479650元/10股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9,606,418.00元/1,193,975,620 股=0.0247965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47965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景兴转债转股价格将由3.40元/股调整为3.3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景兴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0)。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景兴纸业董秘办咨询联系人:吴艳芳咨询电话:0573-85969328传真电话:0573-85963320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