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编号:临2026-025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景兴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45 号)(以下简称“《警示 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 年10 月30 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于2024 年11 月19 日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你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使用不 低于人民币8,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含)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4.00 元/股(含)的价格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 股份将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你公司于2025 年11 月18 日 召开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 议案》,同意你公司将原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3 个月,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截止日期 延期至2026 年2 月19 日。除回购实施期限延长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 化。你公司于2026 年2 月26 日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已回购股份处理完 成的公告》,称你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1,293,300 股,回购金额4,574,147 元(不含交易费用)。你公司回购金额显著低于8,000 万元的回购总额下限,仅占回 购计划金额下限的5.72%。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三十 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进行 整改,并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并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