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33 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查明的事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结转成本时所记载的捕捞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明显出入,2016年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獐子岛集团未如实将年底新底播区域作为既往库存资产核销,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獐子岛集团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对獐子岛集团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在对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是大华所执行存货有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未充分考虑獐子岛存货特殊性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未规范执行监盘程序、未对底播虾夷扇贝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部分区域,尤其是大量2013年、2014年底播贝,已被实施采捕,相关存货不存在以及獐子岛集团实际采捕区域与账面记载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大华所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未勤勉尽责,在成本核算相关审计过程中,未考虑虾夷扇贝成本核算的特殊性并设计相应的控制测试,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证明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控制是有效的,未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验证獐子岛集团对虾夷扇贝成本结转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准确性,导致未发现獐子岛集团在2016年未如实记录采捕区域、未如实结转成本的有关情况。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大华所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