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众和1: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2年6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裁定受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破产重整案,并于2022年8月16日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众和股份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2年9月30日,莆田中院根据众和股份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众和股份、福建众和纺织有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众和股份管理人担任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023年4月21日,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分别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另外,出资人组会议已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向莆田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公告编号:2023-021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3年4月24日,莆田中院向管理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2022)闽03破7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莆田中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了债权分类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二)终止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择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五、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告编号:2023-021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