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3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5月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4月27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绵竹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绵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川0683民初1260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根据《传票》内容,案件将于2023年6月6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雷自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权利受让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3-043姓名或名称:贾飞、朱学富、卓靖然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相对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年8月15日,案外人四川卓瑞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瑞祥公司”)与被告签订《锂辉石精矿销售合同》,卓瑞祥公司支付277万元合同预付款后,被告因自然灾害和停产等原因,未继续履行合同。
2021年,原告与卓瑞祥公司(已注销)原股东(贾飞、朱学富、卓靖然)达成协议,将卓瑞祥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锂辉石精矿销售合同》权利义务悉数转让给原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锂辉石精矿销售合同》继续向原告履行第一批次供货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因被告未按照《锂辉石精矿销售合同》约定向原告供应锂精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审理。
(二)审理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鑫矿业已查询到银行账户冻结金额478.48万元。鉴于该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绵竹市人民法院《传票》(2023)川0683民初1260号(2023.04.27)
2、《民事起诉状》(2023.04.04)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