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3: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于2023年2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因租赁合同纠纷,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灌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骄”)、灌云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天骄”)支付厂房租赁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天骄、灌云天骄近日收到灌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临港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来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述成,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天骄
法定代表人:杨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天骄
法定代表人:陈建山,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晓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公告编号:2023-045原告临港管委会诉被告灌云天骄、深圳天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灌云法院于2023 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港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侍述成,被告灌云天骄、深圳天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灌云天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港管委会租金2423377.43元(按照租赁面积 18600平方米,自2020年8月 31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年60元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止,扣除已支付 56280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灌云天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0元,由被告灌云天骄负担12000元,由原告临港管委会负担6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灌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灌云法院或者与灌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
本诉讼结果对公司日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3-045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灌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723民初587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