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3: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3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1月10日和2023年1月11日在贵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控股子公司股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李剑南、李会秋等五位原告因与被告众和股份、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许建成、陈建山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2023年7月17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福州中院作出的(2021)闽0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告编号:2023-061
2、解除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与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关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
3、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股权返还给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并登记至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名下(其中李剑南21.35%、李会秋1.75%、张烈2.06%、王子平2.06%、王辉5.97%);
4、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有权没收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定金1783万元;
5、驳回原告李剑南、李会秋、张烈、王子平、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涉诉事项涉及控股子公司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33.19%股权的权属问题,上述判决结果若生效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鉴于本案尚在上诉准备,后续经受理尚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以其未向厦门国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由判定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鉴于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为众和股份等四家公司实施合并重整主体之一且正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一审判决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标的股权,也与《重整计划》相抵触。
公司董事会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经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并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针对此案中的程序问题、重要证据认定等事项,公司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防止众和股份合法权益和所有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3-061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福州中院(2021)闽0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