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3: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3-06  众和退(002070)公司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拟与天津国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贸易”) 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国城贸易将于2026 年度向金鑫矿业采购电池级碳酸锂 9000 吨,合同总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3.50 亿元,具体金额以双方后续签字并盖 章的订单为准。

国城贸易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城先生控 制的公司,符合《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签署《购销合同》事项以关联交易程序予以审议。

组。 本次交易未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6 年3 月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 司签署〈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熊为民先生、吴标先生、熊安庄先生、张 伟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国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CKLU14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旭

成立日期:2018 年5 月30 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 号铭海中心4 号 楼-3、7-505 室一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 销售代理;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 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 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橡胶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煤炭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工具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 售;玻璃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金银制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 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黄金 及其制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国城贸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国城贸易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一)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公开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各方遵循公开、自愿原则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 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城贸易

乙方:金鑫矿业

(一)产品及价款

甲方拟向乙方采购电池级碳酸锂9000 吨,合同总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3.50 亿元,合同有效期自签署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止。

(二)价格条款

1、结算价格暂定上海有色网交货月每日公布的电池级碳酸锂平均价的月均价 *98%,具体价格由双方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协商,在该月结算单中确定。

2、若乙方所交付产品为准电碳或者工碳的,结算单价根据市场行情由双方进行 商议。

3、以上价格含货款、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单价随国家税率的调整比例做 相同比例调整。

(三)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1、在发货前乙方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防潮、防晒、防雨、防震、防火 的标准妥善包装出售的产品。

2、要求交货时不破损,不漏料,采用吨包包装500KG/包。乙方不回收包装物。

3、甲方自提,货物交付甲方前,安全由乙方负责,货物交付甲方后,其安全由 甲方负责。

(四)交货

1、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甲方提交的交货计划分批次交货。

2、如乙方当月无法交足约定碳酸锂,则乙方应在次月7 日前通过交付折算差额 吨数的碳酸锂当量的锂精矿给甲方。锂精矿品质应满足 \(Li_{2} O ≥5 \%\) , \(Fe_{2} O_{3} ≤3 \%\) , \(H_{2} O ≤15 \%\) 粉状,散装,1 吨碳酸锂当量=折干折六8 吨锂精矿。

3、交货地点:乙方须于每批次货物发货前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提货。

(五)质量标准,验收方式

1、质量要求:乙方当月提供的电池级碳酸锂应为2 个月内生产的产品,生产原 料为锂辉石。产品及包装均需符合交货期内广州期货交易所最新交割品标准,包括 物流化学指标及包装要求。

2、质量验收:乙方交货时的产品数量、质量、生产厂商、品牌与双方约定不符 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具体数量以甲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保质期为生产之日起 6 个月。乙方所供货物,甲方如对产品数量、包装、生产日期有异议,应在提货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质量异议:如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交货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 及时书面回应,经双方确认确属不合格产品的,协商后按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品退货 或换货或减价方式处理,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4、如双方对产品质量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不得损坏产品 吨包,双方共同将产品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 告为最终认定依据处理双方质量争议,双方必须依据该机构检验的结果履行本合同, 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货款支付

1、临时货款:本合同项下的临时含税单价及付款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 按双方确认的临时货款支付。

2、最终结算:双方根据甲方预付货款金额、点价金额、交付数量、交付金额等 数据结算,如以上海有色网计价,则交货次月第3 个工作日开始结算;如以广期所 期货合约点价计价,则在M+1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结算。乙方根据月结算单及发货 情况,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13%增值税发票。甲方应于结算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 支付尾款。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包括尾款),逾期超过3 日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 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且 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逾期超过3 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 同,但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给予合理补救期限。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应书面通 知乙方,本合同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需在 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

3、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情形,其他条款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 定的,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直 接经济损失,且甲方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损失证明文件。

4、免责条款:因暴雨、冰雪、泥石流、道路塌方、公路封闭或改道、矿山事故、 司法诉讼、疫情管控、上游供应商原因、国家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乙方 无法交货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在合同签订后,如因市场波动,价格下跌甲方不支付货款或价格上涨乙方不 执行发货均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未执行部分合同金额的5% (按照未执行当月的价格 计算) 。

6、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双方约定的订单量及提货时间提货,若发生逾期提货, 逾期产生的仓储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逾期货物的仓储责任及质量责任。逾

期提货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重新加工的,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 方需继续履行提货责任。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金鑫矿业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方式遵循市场规则,不会对其独立 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将对公司2026 年度的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产生积 极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6 年年初至披露日,除本项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国城贸易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 万元。

七、备查文件

1、《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