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掇刀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材料,案号为:
(2023)鄂0804民初564号,获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就与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棉公司”) 、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18号。
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街道军马场1路2号 (怡景新城小区) 5-6 栋1层105室。
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深圳大道8号荆楚科创城核心区科创社区科技创新中心一组团 C栋105室。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在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放弃119689266.27元债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在其重整程序中的119689266.27元破产债权分配款支付给原告;
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鲁 1402民初4637号、463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锦棉公司对第三人凯瑞德欠原告的2200万元、175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11月5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第三人凯瑞德破产重整申请,被告锦棉公司系凯瑞德债权人,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119689266.27元,锦棉公司放弃了该债权对应的清偿资源。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掇刀法院,请判如所诉。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本案属于掇刀法院受理的一审诉讼案件,尚未形成裁判文书。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 公司近日收到吴某宏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2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吴某宏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2584.86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31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公司近日收到黄某周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状等材料,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04号,案涉金额6,648,233.87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除此之外,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形成生效裁判文书,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针对已经终审判决的吴某宏案件,公司将按照终审判决结果进行账务处理;黄某周案件尚未形成生效裁判文书,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鄂0804民初564号案件起诉状等材料;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鄂01民初2404号案件起诉状等材料。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