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3年4月28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53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351%。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75,1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36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894%。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
他股东)共1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461,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3975%。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倪鑫焱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8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7%;反对3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6%;弃权2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7%。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9680%;反对3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448%;弃权2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87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倪鑫焱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