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关于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被移送公安的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被移送公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涉及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4起,案号分别为(2022)鄂 01 民初2398 号、(2022)鄂01民初2399号、(2022)鄂01 民初 2400号、(2022)鄂01 民初2401 号,诉讼请求金额合计8,707.61万元。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述四起案件原告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8号、(2022)鄂01民初2399号、(2022)鄂01民初2400号、(2022)鄂01民初240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案件基本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12)。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①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8号的股民王珏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珏的起诉。
②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00号的股民程成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成的起诉。
③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9号的股民谢丽燕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丽燕的起诉。
④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01号的股民罗伟文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伟文的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四起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均已被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的合法权益,使公司避免了被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的损失,同时也消除了上述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22)鄂01民初2398-240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