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掇刀法院”)送达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就与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凯瑞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鄂 0804 民初 564号。该案前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19)。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与天衢路交叉西北角。
被告:荆门市锦棉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街道军马场 1路 2 号 (怡景新城小区) 5-6 栋 1 层 105 室。
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4幢15楼1521号房。
2.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撤销被告在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放弃
119689266.27 元债权的行为;
②依法判令第三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被告在其重整程序中的119689266.27 元破产债权分配款支付给原告;
③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掇刀法院作出(2023)鄂08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以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的起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已由掇刀法院作出(2023)鄂0804民初564号裁定书,以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的起诉。因此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同时公司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2023)鄂080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