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28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820%。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
75,57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5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8,7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276%。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810,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1.0363%。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潘俊雅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7日、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整计划留存股票司法划转过户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1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483%;反对34,9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5384%;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3%。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0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8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宋怡律师、潘俊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