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4-L02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4年4月25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5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3458% 。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76,24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32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080%。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00,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1362%。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重整计划留存股份股份司法划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7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3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33%;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3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45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46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7%;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5386%;反对10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潘俊雅律师、李孝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