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21  软控股份(002073)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激励计划》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4人,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6.40万股。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情形;

2、根据《激励计划》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48人,涉及股票期权数量为947.20万股。

3、公司本次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是基于公司已实施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是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以及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为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属于公司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我们一致认为:该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班耀波、王荭、张伟

2023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