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2  软控股份(002073)公司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青岛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关于对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张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张垚:

经查,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经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授权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和8月3日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分别为10,000万元和5,000万元。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前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张垚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张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2023年8月发现《警示函》中所述问题后,已立即对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排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对超出授权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进行追认。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