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注册和发行集合短期融资券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长三角先进制造业企业集合短期融资券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事项,将为公司建立更加多元的融资通道,优化融资结构,增加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该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和发行集合短期融资券,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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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哲 乔 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邱新平 王 枫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