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轩高科: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4-086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授信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被担保方 | 担保额度 (万元) | 授信单位 | 担保 方式 | 担保期间 | 合同签订 |
1 |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 20,000.00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70400244070442) |
2 | 45,500.00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则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FDBIF24110001-BZ) | |
3 | 20,000.0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34-2024-合肥-143-01) | |
4 | 5,000.0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34-2024-合肥-114-01) | |
5 | 10,000.00 |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上分最高保字第010号) | |
6 | 40,000.00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GC2024110800000031) |
7 | 15,000.00 | 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FBSHC20241101-BZ) | |
8 | 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 20,000.00 |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20240110000369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 |
9 | 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石最高额保证合同字第153652号) |
10 | 30,000.00 |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3020101241118002101) | |
11 | 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 193,0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新城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宜中银团保字001号) |
12 | 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 10,000.00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三支行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02172024高保字第00041号) |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额度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990.00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和2024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019)和《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启岁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100%股权。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5,855,898.82 | 6,470,744.73 |
总负债 | 4,260,475.83 | 4,835,204.50 |
净资产 | 1,595,422.98 | 1,635,540.24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2,767,198.36 | 1,852,988.19 |
净利润 | 19,310.20 | 4,421.55 |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1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宋金保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国轩100%股权。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708,866.15 | 687,851.78 |
总负债 | 410,025.26 | 387,043.82 |
净资产 | 298,840.89 | 300,807.96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200,046.55 | 130,154.50 |
净利润 | 5,898.79 | 1,967.07 |
南京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国轩”)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2日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葛道斌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前新庄村南侧12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储能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动车充电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唐山国轩100%股权。唐山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755,998.47 | 883,387.17 |
总负债 | 551,169.76 | 641,664.20 |
净资产 | 204,828.71 | 241,722.97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291,562.70 | 263,251.19 |
净利润 | 3,345.74 | 36,894.25 |
唐山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轩电池”)
成立时间:2021年4月23日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伟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顺路与宜云路交界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公司间接持有宜春国轩电池100%股权。宜春国轩电池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宜春国轩电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轩”)
成立日期:2016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547,159.64 | 629,653.72 |
总负债 | 343,611.17 | 416,173.56 |
净资产 | 203,548.47 | 213,480.17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237,600.03 | 206,845.61 |
净利润 | -3,074.12 | 9,931.69 |
法定代表人:汪卫东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新能源路3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生产,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产品及设备、节能型光电产品、电子产品、锂电电源、电动工具、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以上项目危险品除外),新能源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青岛国轩100%股权。青岛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9月30日 |
总资产 | 410,695.68 | 368,874.05 |
总负债 | 304,098.62 | 260,810.55 |
净资产 | 106,597.06 | 108,063.50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4年1-9月 |
营业收入 | 101,231.40 | 64,029.31 |
净利润 | 2,088.89 | 1,466.44 |
青岛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合同编号:70400244070442)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70400244010441编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FDBIF24110001-BZ)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FDBIF24110001的《国内贸易表内融资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主债权,及合同编号为HFLC24110001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主债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5,5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则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3、《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34-2024-合肥-143-01、PSBC-34-2024-合肥-114-01)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一: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PSBC-34-2024-合肥-143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主合同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PSBC-34-2024-合肥-114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基于主合同一、主合同二,担保的贷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和人民币5,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它款项;债权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上分最高保字第010号)债权人: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24年上分流贷借额字第027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等融资文件。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垫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汇兑损失、手续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2024110800000031)
债权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或其他债权债务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人民币40,000.00万元。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本金及由此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如有)、承诺费(如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合同》(合同编号:TFBSHC20241101-BZ)
债权人: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TFBSHC202411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之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主债权之本金及其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等。
7、《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202401100003698号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借款人: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3210202401100003698的借款合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8、《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信银石最高额保证合同字第153652号)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债务人: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9、《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3020101241118002101)
债权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北支行债务人: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13020101241118002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处置费、鉴定费、保管费、过户费、税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10、《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宜中银团保字001号)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联合牵头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新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人:宜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宜中银团贷字001号),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3,000.00万元。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1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02172024高保字第00041号)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三支行债务人: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上述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票额度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10,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27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7,558,920.45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464,079.85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78.09%。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57,888.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1,733.6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