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6日(周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6日(周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永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2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99,650,4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99,58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8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00,06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计52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11,778,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11,71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00,06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8,074,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029%;反对1,2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3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20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56%;反对1,2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8%;弃权3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钟婉珩律师、赵皓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7日